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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坚慧诉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贺坚慧诉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坚慧;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0号原告贺坚慧。

委托代理人**,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坚慧诉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坚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坚慧撤回对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1元,由原告贺坚慧减半负担人民币6,100.5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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