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0号原告贺坚慧。
委托代理人**,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坚慧诉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坚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坚慧撤回对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1元,由原告贺坚慧减半负担人民币6,100.5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