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威,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新丰县新南路二巷二梯103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勒市宏波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俊峰花园路口。
法定代表人���自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弥勒市宏波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缩松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授权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