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1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会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乡邻乡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霞湾巷234号。
法定代表人:汪爱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乡邻乡亲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