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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本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04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本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余本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组织结构代码60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本永(系合肥市瑶海区旺旺平价超市业主)。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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