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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现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764号
案件名称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现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潘现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潘现甫,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战立,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儿公司)诉被告潘现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冰雪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建中,被告潘现甫的委托代理人唐战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冰雪儿公司诉称:台州市冰雪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保鲜柜”证号ZL200830089795.3的专利权人,该公司2008年10月17日变更为冰雪儿公司。

2014年6月13日上午,专利代理人阳建中以购买者身份在长葛市长兴街道杨寨村强生净水公司隔壁厂房,拍摄了潘现甫生产的多功能展示柜实物及附近环境照片共7张,其中厂门前2块大型广告牌上有多功能展示柜图片。

受冰雪儿公司委托,2014年7月9日,阳建中向绍兴市越州公证处申请对潘现甫网上许诺销售“SC-1.6LZ和SC-1.8LZ多功能展示柜”系列产品的证据进行了保全。

潘现甫未经冰雪儿公司许可,生产的“SC-1.6LZ和SC-1.8LZ多功能展示柜(1.6米、1.8米)”系列产品侵犯了冰雪儿公司的“保鲜柜”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冰雪儿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潘现甫: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删去互联网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图文及广告牌上相关图文;

3、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

4、承担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20000元。

原告冰雪儿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冰雪儿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台州市黄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通知、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原告专利权及专利有效。

3、(2014)浙绍越证经字第377号公证书、原告取证照片、申请调取证据照片,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潘现甫答辩称: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于2012年底歇业,冰雪儿公司诉的生产地址为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其经营行为与潘现甫无关;

潘现甫已经责令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撤掉了相关宣传图片,上述行为系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且该公司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冰雪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现甫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如下证据:1、许可合同、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潘现甫注册的商标及网站;

2、经销协议、打款凭证、收货凭证、欧驰宝宣传册、报价单,证明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

经庭审质证,潘现甫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网站为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照片地址为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照片产品与原告专利在上部外观及中间格数目有区别。

冰雪儿公司对被告证据1许可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的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台州市冰雪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保鲜柜”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4月1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089795.3。

2008年10月17日台州市冰雪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冰雪儿公司。

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外观设计专利“保鲜柜”的专利权有效。

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3幅图片显示其设计要点为:外观由上、中、下三部分构成,上部为凸出外缘的标记板,凸出外缘处中间内凹,中部为双开门四格搁物板结构的陈列柜,下部为两个玻璃门的冷藏室;

柜体正面及侧面光滑过渡,背面平直,轮廓边缘呈弧形。

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

冰雪儿公司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7月9日,公证处人员李能武、凌立琴及摄像人员祝雄强,进入http://www.baidu.com/,输入“河南雪源制冷设备厂”,点击第五搜索结果“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该网页及点击网页内“多功能展示柜”项,显示有“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豫冰”“公司地址:河南省长葛市双岳路西段电力安装公司南邻”“型号:SC-1.6LZ、SC-1.8LZ”等内容,其中“多功能展示柜”照片显示其外观由上、中、下三部分构成,上部为凸出外缘的标记板,凸出外缘处平直,中部为三开门四格搁物板结构的陈列柜,下部为三个玻璃门的冷藏室;

柜体正面及侧面光滑过渡,背面平直,轮廓边缘呈弧形。

庭审中,被告潘现甫承认上述网页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网页,但实际使用者为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

另查明:1、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为个体工商户,潘现甫系其业主,经营地址:长葛市长兴街道办事处坡岳村。

2、冰雪儿公司申请本院调取证据,本院到冰雪儿公司主张的潘现甫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厂,该地址工厂大门口名字为“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本院拍摄了现场照片。

3、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新浩,成立日期2013年2月4日,住所:长葛市长社路西段北侧。

4、2013年1月20日,潘现甫与凌新浩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载有潘现甫许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日无偿使用潘现甫具有独立所有权的注册商标“豫冰”,但是潘现甫从其重新开始生产之日有终止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使用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建立的网址网站,但是该网站仅限于宣传“豫冰”商标名称下的制冷设备产品。

本院认为:冰雪儿公司对涉案“保鲜柜”专利依法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即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

本案中,潘现甫网站上“多功能展示柜”与冰雪儿公司“保鲜柜”均为具有保鲜、冷藏、展示功能的柜体,属相同产品。

将潘现甫网站上的“多功能展示柜”与涉案“保鲜柜”专利授权公告的图案相对比。

两者设计要点均包括上部的标记板、中部的陈列柜、下部的冷藏柜,正侧面过渡平滑。

不同点为前者标记板凸出外缘处中间内凹,中部为双开门结构,下部为两个玻璃门;

后者标记板凸出外缘处平直,中部为三开门结构,下部为三个玻璃门。

但这些不同点不足以显著引起视觉注意,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仍然相似,因此两者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

潘现甫在其网站上许诺销售与冰雪儿公司专利外观相似的“多功能展示柜”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冰雪儿公司的专利权。

潘现甫提交许可合同,证明网站宣传行为系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证据仅证明潘现甫与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涉案网页上的公司名称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宣传产品系潘现甫“豫冰”商标名称下的制冷设备产品,因此被控侵权责任的主体应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的业主即潘现甫。

故冰雪儿公司请求潘现甫删去互联网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图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冰雪儿公司要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删去广告牌上的相关图文。

本院到冰雪儿公司主张的的潘现甫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厂调取证据,该工厂名称为“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冰雪儿公司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工厂为潘现甫所有,且冰雪儿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潘现甫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及制作了广告牌上的图文,因此冰雪儿公司请求潘现甫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删去广告牌上相关图文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冰雪儿公司没有提供其因潘现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潘现甫因许诺销售侵权也没有获得利益,本院参考潘现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其经营时间,涉案侵权专利的外观价值,以及冰雪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现甫立即删除其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ZL200830089795.3号“保鲜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图文;

二、被告潘现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潘现甫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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