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被告徐xx,系钟楼区南大街xxxx文化用品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于xx,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