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娟英,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娟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