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中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山市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适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山市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全部履行了(2014)昆知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赔偿款1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