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9-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朋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光城市花园2栋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065471444。
法定代表人:段双双。
委托代理人:周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志航,男,土家族人,1985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双双,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3号深圳软件产业基地2C栋13楼,组织机构代码75864346-4。
法定代表人:关东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海,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朋科技术有限公司、段双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68-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案。
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具有侵权的初步事实情况下,上诉人拒不提交证据即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代码,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
但是,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作进一步查实,无法认定上诉人是否具有侵权的初步事实。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以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68-1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二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深圳市朋科技术有限公司和段双双。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