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华,系如皋市佰隆超市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