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苏家爱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爱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建平,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俞海军与被上诉人上海苏家爱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俞海军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海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俞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