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2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红。
委托代理人宋华波,山东老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