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连炳华。
委托代理人:杨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奇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沿九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炳华诉被告台州奇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炳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炳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连炳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