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锡澄南路98号锦绣商业广场1-9号。
负责人李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