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代理人:曹国建。
委托代理人:高漫雪。
被告: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台州市路桥金宇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金宇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