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涛,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曾用名倪晓,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稂某,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出生地江西省德兴市,户籍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住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吴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欧阳光辉、被告人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范春雷、被告人胡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文某创办广州市准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纠合被告人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和李某甲、李某乙、曾某甲、李某丙、陈某甲、文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本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百脑汇某二室以及天河路武警南院生活区某室为窝点,生产、销售假冒爱普生、飞利浦、欧司朗、松下等品牌的投影机灯泡,从中牟利。

2012年12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上述被告人,现场查获用于制假的飞利浦印章4个、欧司朗印章3个、爱普生印章2个、松下印章2个、环保标印章2个、型规标印章4个、瓦数标1个,爱普生品牌投影机灯泡102个,爱普生品牌标签说明书2000张,夏普品牌投影机灯泡10个,松下投影机灯泡298个,三洋品牌投影机灯泡66个、松下投影机灯架100个,松下品牌说明书300本,爱普生品牌投影机灯架2080个,NEC品牌投影机灯架440个,三洋品牌投影机灯架1420个,日立品牌投影机灯架980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爱普生品牌投影机灯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爱普生印章2个、飞利浦印章4个均为制假的生产工具。

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爱普生品牌投影机灯泡共价值人民币1734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判处,且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某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文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是公司普通员工,不应认定为主犯。

二、被告人陈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某入职时间短,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英文名称:SEIKOEPSONKABUSHIKIKAISH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4435791号“EPS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灯泡等,有效期限为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

广州市准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树工业园敬业三街2号J栋102房,被告人文某、陈某任股东,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五金、塑料制品、通信设备、照相机及器材、幻灯及投影设备、灯具、机械配件的研究、开发、设计、加工、生产、安装、维护;

塑胶、模具的设计、加工;

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

批发和零售贸易;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后广州市准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EPS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本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百脑汇某二室及天河路590号武警南院生活区某室为窝点,由被告人文某、陈某雇请被告人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及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甲、李某丙、陈某甲、文某甲(均另案处理)生产、加工、销售“EPSON”注册商标的投影机灯泡。

2012年12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等人,后被告人文某接公司员工电话后主动到上述地址接受民警调查。

民警现场查获“EPSON”注册商标的投影机灯泡102个、爱普生印章2个、飞利浦印章4个、爱普生品牌标签说明书2000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3450元),以及其他品牌印章、灯泡、灯架等物品1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甲、丁某、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清单,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文某、陈某、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被告人文某明知民警到其公司调查,仍主动回到公司接受调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

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是公司股东,占有公司50%股份,而且多名同案人均指证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公司。

因此,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经查,本案各名被告人均供述公司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还有销售其他产品;

现场缴获的其他投影机灯泡、灯架等物品均不能证明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广州市准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以其公司名义经营,销售获益归公司所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院认为:广州市准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某、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陈某雇请同案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颜某、林某、吴某、邓某、黄某、倪某、稂某、刘某、焦某、廖某、胡某、李某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文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商品及作案工具1批,依法予以没收;

缴获的其他商品不能证明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稂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缴获的假冒“EPSON”注册商标的投影机灯泡102个、爱普生印章2个、飞利浦印章4个、爱普生品牌标签说明书2000张,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