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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萧县军粮供应站、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萧县军粮供应站、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军粮供应站,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珞珞,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军粮供应站,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吴忠侠,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该站办公室主任。

被告: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罗素芹。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耿,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军粮供应站、被告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周明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珞珞、被告萧县军粮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耿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系一家专注于××饮食电器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等八大系列。

产品市场份额及覆盖率高。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九阳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08年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萧县军粮供应站军供超市从事小家电销售的经销商,其销售的豆浆机产品及产品包装、装潢含有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商标,与所注册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并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称所售商品为正规九阳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声誉,冲击该公司正常的商品市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支出);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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