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被告王传刚。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传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