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威星电脑商行。
负责人:嵇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星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