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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20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泰路万福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中,因上诉人泉州市百旺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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