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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丽红与江门市天生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8号
案件名称伍丽红与江门市天生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伍丽红,江门市天生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8号原告:伍丽红,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天生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洋。

原告伍丽红与被告江门市天生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丽红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丽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丽红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伍丽红负担。

原告伍丽红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员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应退回伍丽红6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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