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知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惠茹,女,1994年出生,汉族,系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祥源家电门市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委托代理人李林飞,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惠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知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丰红霞、被上诉人杨惠茹的委托代理人李林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杨惠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