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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岳与苗运梅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苗运梅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岳,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苗运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林振岳,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代表人苗运梅,经理。

被告苗运梅,系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投资人,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工商注册号371301300041417。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诉被告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苗运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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