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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9号
案件名称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9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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