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213、215、217、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95891,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18号。
负责人马中卫,该公司店长。
委托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