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赵纪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纪军。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纪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纪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