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住所地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桥,大连胜利广场棒球小子服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