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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临刑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9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9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宋建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自2007年开始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经营轴承门市,在市场上购买落套轴承,加工、包装成哈尔滨、瓦房店、洛阳品牌的轴承向外销售。

2013年9月25日,在孟某某门市内查获假冒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轴承1322套,价值人民币42670元。

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扣押笔录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明。

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自2007年开始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经营轴承门市。

其在市场上购买落套轴承,加工、包装成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品牌的轴承向外销售。

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孟某某门市内查获假冒上述三种品牌的轴承1322套,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67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临西县公安局在孟某某门市扣押涉案轴承的笔录和清单;

2、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对涉案哈尔滨(HRB)轴承的鉴定书;

3、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轴承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4、证人马某某证明,其在江苏省兴化市经营轴承门市。

在临西县老孟(孟某某)处购进过哈尔滨(HRB)轴承;

5、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其在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集市上买来落套轴承,自己再经过打磨、擦洗、改号,包装成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轴承向外销售;

6、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涉案赃物应予没收。

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被扣押轴承,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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