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9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9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宋建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自2007年开始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经营轴承门市,在市场上购买落套轴承,加工、包装成哈尔滨、瓦房店、洛阳品牌的轴承向外销售。
2013年9月25日,在孟某某门市内查获假冒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轴承1322套,价值人民币42670元。
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扣押笔录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明。
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自2007年开始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经营轴承门市。
其在市场上购买落套轴承,加工、包装成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品牌的轴承向外销售。
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孟某某门市内查获假冒上述三种品牌的轴承1322套,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67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临西县公安局在孟某某门市扣押涉案轴承的笔录和清单;
2、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对涉案哈尔滨(HRB)轴承的鉴定书;
3、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轴承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4、证人马某某证明,其在江苏省兴化市经营轴承门市。
在临西县老孟(孟某某)处购进过哈尔滨(HRB)轴承;
5、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其在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集市上买来落套轴承,自己再经过打磨、擦洗、改号,包装成哈尔滨(HRB)、瓦房店(ZWZ)、洛阳(LYC)轴承向外销售;
6、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涉案赃物应予没收。
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被扣押轴承,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