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8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委托代理人李仑。
被告黄毅。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