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伍导成。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5栋、第53栋。
法定代表人伍导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后堂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吴轩。
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盛兴隆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简称轩臣地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东公司、轩臣地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