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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51号
案件名称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新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71号濠河名邸A座4楼。

法定代表人顾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萍,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南通宝鹏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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