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263号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柳路XXX-XXX号(双)号1707室。
诉讼代表人:吴玲,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苏天慧,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佟桂兰,职务不详。
被告:陈华真,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21年6月24日,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现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的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李 骏审 判 员 孙红日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姚 敏书 记 员 姚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