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9号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永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吉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B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斌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永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新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