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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与湖南株波瓦业有限公司、齐跃坤及马香云、王扬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90号
案件名称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与湖南株波瓦业有限公司、齐跃坤及马香云、王扬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湖南株波瓦业有限公司,齐跃坤,马香云,王扬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航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株波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中云村。

法定代表人:齐跃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齐跃坤,男。

一审被告:马香云(上诉人齐跃坤之妻),女。

一审被告:王扬泉,男。

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株波瓦业有限公司、齐跃坤及一审被告马香云、王扬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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