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83号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大围直街一街8号513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博源。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笋岗西路黄木岗金源山大厦2楼1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御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