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260号罪犯谢辉平,男,197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作出(2012)江阳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辉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
刑期起于2011年11月25日止于2015年11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0.8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辉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