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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勉县佳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7知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勉县佳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勉县佳和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佳和烟酒商行,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5MA6YW2YX5W。

经营者:龚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1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系经营者龚汉玲的丈夫。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勉县佳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勉县佳和烟酒商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退回多预交受理费275元,由其持据到本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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