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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梁祥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梁祥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祥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祥汉,系“新乡县古固寨镇江南购物广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段慧春,系“新乡县古固寨镇江南购物广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祥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梁祥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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