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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彭汉酒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3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彭汉酒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彭汉酒厂,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3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高燕、袁敏。

被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峰。

被告:徐州市彭汉酒厂。

代表人:谢文安。

被告: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勤。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彭汉酒厂、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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