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3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高燕、袁敏。
被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峰。
被告:徐州市彭汉酒厂。
代表人:谢文安。
被告: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勤。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彭汉酒厂、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