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52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203房。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继强、何海欧,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刚,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铁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