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089号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船舶基地1号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朱恋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凯,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专利号:zl20071006××××.6】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30元,由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