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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楦汶与魏雅峰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5号
案件名称张楦汶与魏雅峰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楦汶,魏雅峰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楦汶,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文,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彤,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雅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楦汶因与被上诉人魏雅峰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楦汶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李彤,魏雅峰委托代理人张海雪、罗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张楦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0年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07869.3,专利权人:张楦汶。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水库大坝、水下桥墩的检测测量装置,具体涉及一种适用于堤坝水下坡形,桥墩水下形态以及各种水下建筑的病险参数的成像检测测量装置。

”2013年5月27日,魏雅峰、张楦汶签订《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第一条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约定“技术范围涵盖:油田油井前期检测,油井下套管封堵,油井井底油水混合物测试井壁老化年限,技术涵盖油井开发前期检测,后期检测维修阶段。

”第三条约定“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能源油田方面”。

第六条转让费及其支付方式约定:成交总额200万元,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支付首笔费用,两个月内支付全部余款。

2013年6月1日,张楦汶申请将ZL201020107869.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魏雅峰。

2013年2月7日,魏雅峰向张楦汶账户转款50万元,2013年7月8日,魏雅峰又向张楦汶账户转款50万元。

同日,张楦汶向魏雅峰出具收条,记载收到ZL201020107869.3实用新型专利转让费100万元。

2013年9月26日,魏雅峰以张楦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订立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魏雅峰、张楦汶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

庭审中,张楦汶主张2013年7月8日收条并非其的签名,并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了申请。

对于ZL201020107869.3“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能否用于“油田油井前期检测,油井下套管封堵,油井井底油水混合物测试井壁老化年限,油井开发前期检测,后期检测维修阶段”,双方发生争议,魏雅峰主张不能,张楦汶主张可以。

经魏雅峰申请,该院委托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此问题进行了鉴定。

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知司鉴(201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ZL201020107869.3“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不能解决油田油井前期检测问题;

2)油井下套管封堵问题与本专利无关;

3)油井井底油水混合物其常规透光性差,一般视频成像不清,无法进行检测。

工程技术领域没有井壁老化年限这个概念。

4)油田开发前期测试,常规概念是指地层测试技术,与本专利无关;

5)油井检测维修属于井下作业领域,是专业检测结果的应用,在后期检测维修阶段,该专利技术与检测维修没有必要的关联。

综上所述,该专利技术在油田井下作业应用中,绝大多数井下环境不能满足该技术的应用条件,不能进行工业化开发。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权利说明书、《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付款凭证、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原告魏雅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声称其有用于油井方面的专利技术,发展前景广阔,产品每台至少能卖三、四百万元,因其缺乏油井方面的人脉资源以及资金,愿意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并与原告成立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担任主管技术和生产的副总,负责将该专利技术转化为成品推向市场。

2013年5月27日,双方在西安市签署《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合同约定该专利的技术范围涵盖“油田油井前期检测,油井下套管封堵,油井井底油水混合物测试井壁老化年限,技术涵盖油田开发前期测试,后期检测维修阶段”。

“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为能源油田方面”。

“专利转让费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专利权人变更至原告名下;

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按双方约定租赁办公场所,并装修和购买办公家具,同时还给被告配置两台笔记本电脑,且公司名称都己预审通过。

原告付款后,被告将相关专利资料及文件移交原告,原告发现被告转让的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技术领域并非被告承诺的用于油田、油井等方面,而是一种水库大坝、水下桥墩的成像检测测量装置。

为此,双方产生分歧,剩余的100万元专利转让费亦未支付给被告。

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并非被告承诺和约定用于油田、油井方面的专利,其行为存在严重欺诈,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现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10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楦汶辩称:原告所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已付专利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上的依据。

原告诉称自己付款后被告将相关专利资料及文件移交给其,才发现该专利的技术领域并非为油田、油井方面,而是一种水库大坝、水下桥墩的成像检测测量装置。

然而,事实是原告在订立该合同和付款前和被告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沟通和协商,其是在充分了解该专利详细情况和用途的情况下才付款的,依据有四:首先,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前就看过该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专利证书上对该专利的名称和特征有详细的说明,这一点有双方沟通和来往的短信为证。

其次,该专利名称虽然是“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但该专利技术的用途确实可以用于油田前期打井出水,中后期油田灌水,探伤,检修等各方面。

事实是原告在被告按合同变更了专利所有权人后一直拖延付款,被告多次向其交涉付款事宜,原告曾表示给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确有困难,愿意把专利登记变回来,但希望被告以该专利入股与原告组建新司。

恰恰表明原告很清楚专利的用途,其现在主张撤销仅仅是因为其不能依约付款,而非因为专利技术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

再次,对方作为一个成熟理性的经济人,其在没有看到专利证书和资料,没有确认专利用途的情况下,不可能轻易签订标的额为两百万人民币的合同。

原告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商人没有这样最起码的审慎态度是不符合常理的。

因此,原告诉称其付款后才发现该专利技术并非合同所约定的领域的说法从事实和逻辑上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双方在订立该转让合同时,被告是应原告之要求将该技术范围涵盖描述为“油田油井检测等”,该转让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购买该专利技术也是原告真实意愿的表达。

综上,原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欺诈的基础,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100万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没有合法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魏雅峰、张楦汶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第一条就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约定:“技术范围涵盖:油田油井前期检测,油井下套管封堵,油井井底油水混合物测试井壁老化年限,技术涵盖油井开发前期检测,后期检测维修阶段。

”审理中,双方也均表示,转让的专利技术是为了用于能源油田方面。

而张楦汶向魏雅峰转让的ZL201020107869.3“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说明书记载为涉及一种适用于堤坝水下坡形、桥墩水下形态以及各种水下建筑的病险参数的成像检测测量装置。

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知司鉴(201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表示,该专利无法实现魏雅峰、张楦汶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第一条的约定;

该专利技术在油田井下作业应用中,绝大多数井下环境不能满足该技术的应用条件,不能进行工业化开发。

故魏雅峰请求撤销其与张楦汶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张楦汶返还100万元专利转让费,该院予以支持。

魏雅峰还请求张楦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因魏雅峰也有一定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法判决:一、撤销2013年5月27日魏雅峰、张楦汶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张楦汶返还魏雅峰专利转让费10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魏雅峰将ZL201020107869.3“堤坝水下坡形成像检测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人变更为张楦汶;

四、驳回魏雅峰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魏雅峰负担2800元,张楦汶负担13800元。

张楦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1、西知司鉴(201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中,未见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证据及鉴定方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由五位专家成员作出,却只附有两位专家的资质证件,故该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当撤销,请求重新鉴定。

2、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一审判决认定的是2013年2月7日,魏雅峰向张楦汶转款50万元明显与事实矛盾。

张楦汶从未向魏雅峰出具过一审判决认定的收据,所以,魏雅峰从未向张楦汶支付专利转让费1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3、一审判决未明确本案撤销合同的原因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亦或是两者兼具,适用法律错误。

魏雅峰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西知司鉴(201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到庭,接受法庭及张楦汶就鉴定意见等相关问题的询问,明确该专利技术不能用于油田油井。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对外请专家进行鉴定,但必须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书,因此,该鉴定书只附两名鉴定人员资质是合法的。

2013年2月7日,张楦汶向魏雅峰借款50万元,双方同意以此冲抵专利转让费,张楦汶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

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不但存在重大误解,亦存在显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张楦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二审中,张楦汶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理由:1、魏雅峰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通知张楦汶,更未组织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违反法律程序。

2、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格式,该鉴定意见书缺少了资料摘要和分析说明,格式存在重大问题,且得出结论依据不足。

3、在该鉴定书中未见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证据及鉴定方法,只是简单的咨询专家、草率得出结论,鉴定过程存在重大问题,4、参与鉴定的部分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且五位专家未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因而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该鉴定范围超出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组织重新鉴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不同意重新鉴定。

二审庭审中,张楦汶提交三份证据,1、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官网自我宣传截图,拟证明涉案鉴定超出其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

2、西安森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简介,拟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可以用于油田油井检测;

3、魏雅峰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提交的代理意见书,该代理意见是2013年作出的,但是内容却知道了鉴定结论,拟证明鉴定程序违法。

魏雅峰对上述证据1、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对证据3,魏雅峰委托代理人解释其制作的代理意见有多份,该代理意见的日期属于笔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本案鉴定事项亦属于该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员出具。

”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外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两名西安石油大学教授、一名中国石油测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最终由该鉴定中心两名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书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

”本案鉴定事项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审阅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

并且,该鉴定意见书经过一审庭审公开质证,鉴定人出庭亦接受张楦汶的质询,故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书符合民事证据规则,张楦汶上诉请求重新鉴定无充分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准许。

上诉人张楦汶提供西安森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介绍,拟证明涉案专利技术设备可以用于油田油井检测。

经查,即使该产品能够用于油田油井检测,但该产品是否为涉案专利技术设备,张楦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张楦汶于2013年7月8日向魏雅峰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魏雅峰(专利号201020107869.3)专利转让费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二审庭审中,张楦汶认可是她本人书写,故其上诉认为未收到涉案专利转让费10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西知司鉴(201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涉案专利技术在油田井下作业应用中,绝大多数井下环境不能满足该技术的应用条件,不能进行工业化开发。

魏雅峰作为非专业人员,在签订合同中,对涉案专利能否用于油井油田作业产生了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该《专利技术转让保密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张楦汶返还魏雅峰专利转让费10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张楦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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