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皇(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经营者:胡兰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古井贡商标,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销售假冒原告的古井贡酒,利辛县工商局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收到的损失2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6月19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收到的损失2000元。
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