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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扬广知刑初字第00003号
案件名称王某甲、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甲,戚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知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个体。

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2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无业。

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2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戚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陈某等人处购买剃须刀片后,在其承租的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李庄组西侧民房和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头圩组2号民房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吉列公司(THEGILLETTECOMPANY)许可,用印制机、包装机将该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157522号“吉列”、第144138号“GILLET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剃刀、剃刀刀片等)印制在剃须刀片上并进行初步包装,共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剃须刀片284万片。

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已印有商标的剃须刀片及印有商标的包装材料交由被告人戚某进行后期包装加工,并按每一万片25元至30元的标准向后者支付报酬。

被告人戚某在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汪家村居东组41号家中完成268万片剃须刀片的后期包装任务后,被告人王某甲以每片0.08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省邵东县的胡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44万元。

另,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戚某家中查获假冒“吉列”注册商标的剃须刀片16万片。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戚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8万元、0.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乙、李某、陈某、胡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物流托运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查封清单,暂扣款收据,商标注册证明,委托书,鉴别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戚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某甲、戚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戚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封的用于犯罪活动的印制机、包装机,均予以没收;

四、追缴被告人王某甲、戚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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