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月映,女,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艳。
上诉人韩月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韩月映认为: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钓鱼式”取证方式,诱导商家使用涉诉商标及包装,而后起诉广州上百家茶叶经销商及上下游企业,在广东省茶业界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此事件已引起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南方日报等在内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由于本案与其他相似众多案件涉及面广,关涉的小商户甚众,影响较大,为更好地厘清事非曲直,由新设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更能好地保护诸多案涉商户的利益。
韩月映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韩月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