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
案件名称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高炎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