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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双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2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双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双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告):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改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双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汤阴羑里工业区路北(韩庄)。

法定代表人:任安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双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安阳市系被控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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