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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刑执字第1696号
案件名称高某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696号罪犯高某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华余刑较长,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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