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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管凡翔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安市刑执字第1029号
案件名称罪犯管凡翔减刑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凡翔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029号罪犯管凡翔,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0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凡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于2013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管凡翔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前科,服刑期间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综合其犯罪情节,其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凡翔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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