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榆刑初字第00482号
案件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

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丽、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从内蒙古一信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男士保暖裤1000件,未经陕西省榆林市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羊老大服饰商标用于该批保暖裤并对外销售,以每件150元的价格向孙某销售了170件,销售金额25500元,以110-120元的价格将剩余部分在河北省沧州市销售,销售金额99000元,销售金额共计12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白某、方某某、冷某、孙某、王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照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为了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